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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旅游受賄”第一案 出國10天花了近9萬元
2007年10月21日 13:24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以受賄罪查處接受免費旅游的案件屈指可數(shù),這種現(xiàn)象會因一項立法計劃而改觀——《刑法修正案》(七)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該修正案將修改受賄罪的相關條款,重點是明確界定受賄罪中的“財物”概念,將“財物”修訂為“財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性利益”。今后,接受免費旅游、筵席招待等將可能構成受賄罪。

  河南“旅游受賄”第一案,或將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康雙德、王玉和涉嫌受賄案,是鄭州市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第一起因接受出國旅游而涉嫌受賄的案件!10月8日,鄭州市檢察院主管反貪工作的副檢察長宋楠在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采訪時說,康、王兩人接受河南省江海房地產(chǎn)公司(下稱江海公司)安排,到美國免費旅游10天,花費近9萬元。檢察機關認定,這個數(shù)額就是兩人的受賄數(shù)額。

  河南省檢察院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鄭州市檢察院立案查辦的這起‘旅游受賄案’不僅是鄭州市第一案,也是河南省第一案!庇捎谒痉▽嵺`中對接受免費旅游是否構成受賄存有爭議,所以“旅游受賄”這類案件在全國十分罕見。

  檢方已經(jīng)將案件起訴到新鄭市法院。河南省新鄭市檢察院起訴科長時紅敏告訴記者:“目前,康雙德和王玉和兩人已經(jīng)取保候審,至于是否收監(jiān),由法院定!

  新鄭市法院稱,已經(jīng)收到檢察院的起訴,“這是一個指定管轄的案件,比較敏感”,最近就要開庭審理。

  討要欠款討來“美國旅游”

  河南省“旅游受賄”第一案的兩個犯罪嫌疑人分別是康雙德、王玉和。康是鄭州市金水區(qū)祭城鎮(zhèn)崔莊村黨支部書記,王是祭城鎮(zhèn)政府副科級干部,曾在崔莊村掛職過黨支部書記。這兩人“榮登”河南“旅游受賄”第一案,源于7年前的一次“美國之旅”。當時,江海公司欠崔莊村征地款98萬多元,康雙德帶領村民到江海公司催款時,順便要求該公司總經(jīng)理尹富有安排外出“考察工作”。

  在河南省中青旅的周密安排下,康、王兩人的旅游十分順利,只是江海公司的98萬多元欠款一直欠賬不還。沒想到7年后案發(fā),檢察機關認定,康、王兩人的“旅游受賄”是典型的索賄,屬于受賄犯罪中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

  鄭州市金水區(qū)下轄的祭城鎮(zhèn)崔莊村原有近3000畝土地,由于金水區(qū)是河南省委、省政府等機關所在地,城市化步伐很快,但在城市化過程中留下了一些后遺癥,其中征地款糾紛較為典型。

  1995年3月16日,康雙德代表村委會與江海公司簽訂了土地征用合同,以每畝16萬元的價格賣給江海公司110畝土地,共計1760萬元,兩年內結清。合同簽訂后,江海公司一直拖欠土地款。

  “當時,這塊地空置了4年左右,一直荒草雜生!币晃粎⑴c征地的知情人告訴記者說,“等土地升值后,江海公司又將土地轉手給了中原汽貿(mào)和經(jīng)發(fā)房地產(chǎn)公司,這時的土地價格已經(jīng)達到每畝50萬元左右!

  “如果江海公司賠錢了,不支付土地款還有情可原,掙錢不還,就有問題了!逼鸪酰@位知情人對康雙德的“美國之旅”并不知情。合同約定兩年內付清土地款,但一直拖了5年,直到2000年11月,江海公司尚欠98萬多元。

  除了與江海公司的征地款糾紛外,與河南漁港實業(yè)公司的征地款糾紛更有典型性。1996年6月16日,康雙德代表村委會與漁港實業(yè)公司簽訂了近30畝的征地合同,共計479萬余元。蹊蹺的是,在合同中,并未注明具體的付款期限。結果,漁港公司征地后一直不付款,至今10多年了,一分錢也沒給,但這樣并不違反征地合同。后來,這塊地幾經(jīng)折騰,現(xiàn)在因債務糾紛,已經(jīng)被多家法院查封。

  單這兩塊地兒,就使577萬多元征地款打了水漂。

  出國10天花了近9萬元

  去年底,鄭州市金水區(qū)紀委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了問題,紀委經(jīng)調查認為,康雙德在任村委會主任期間,在買賣集體土地過程中,由于工作不力,把關不嚴,致使577萬多元賣地款至今沒有收回。對此,康雙德負有領導責任,但鑒于康雙德在紀委調查期間,主動講清問題,承認錯誤,而且表示要通過法律等途徑收回欠款,決定給予康雙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針對鄭州市金水區(qū)紀委的處理決定,鄭州市檢察院認為,康雙德瀆職的背后,很可能還有腐敗問題,否則500多萬元征地款不會打水漂兒。于是,鄭州市檢察院對康雙德涉嫌犯罪問題進行了秘密調查。

  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了康雙德涉嫌犯罪的線索:2000年7月,康雙德帶領村民向江海公司索要征地款時,要求江海公司經(jīng)理尹富有安排其外出旅游。在尹富有和河南省中青旅的安排下,康雙德與王玉和兩人,到美國旅游10天,花費近9萬元,費用全部由江海公司支付。

  今年3月29日,鄭州市檢察院指定鄭州市二七區(qū)檢察院對康雙德、王玉和涉嫌受賄案立案偵查,并將康雙德逮捕,其金水區(qū)人大代表資格也被中止,王玉和取保候審。不久,二七區(qū)檢察院對康雙德變更了強制措施,變?yōu)槿”:驅彙0讣扑推鹪V后,鄭州市中級法院指定由新鄭市法院審理。

  另外,江海公司還向辦案檢察官證實:在康雙德與王玉和旅游期間,公司還給兩人一萬美元現(xiàn)金,用于他們在美國期間的開銷!皩@一萬美元,公司說給了,但康雙德與王玉和不承認,從證據(jù)角度考慮,不好認定,所以起訴的時候,就只有旅游這一筆,那一萬美元沒認定!毙锣嵤袡z察院起訴科長時紅敏對記者說。

  針對該案,新鄭市法院一位工作人員分析說:“因為是一種新型犯罪類型,此案在鄭州乃至河南產(chǎn)生了很大影響。另外,一些旅行社甚至研究出臺了應對策略,主要是如何讓一些官員的免費旅游規(guī)避法律追究!

  “旅游受賄”曾引發(fā)爭議

  當受賄案查到只有“旅游這一筆”時,案件成了河南“旅游受賄”第一案,并引起了各方面的爭論。

  有人認為,康雙德、王玉和接受江海公司的旅游服務,不構成犯罪。一方面,這種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定罪,打擊面太大。另一方面,有關法律規(guī)定尚不夠明確,康、王接受江海公司提供的免費旅游行為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受賄行為:第一,旅游款近9萬元是由江海公司直接交給中青旅的,康、王兩人沒有直接經(jīng)手這些錢,他們接受的是美國旅游,獲得的是不正當?shù)睦,但與直接接受財物有本質區(qū)別;第二,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嚴格對照法律條文,受賄罪的對象僅限于財物。現(xiàn)行刑法將受賄罪作為經(jīng)濟犯罪比照貪污罪論處,而貪污罪侵害的對象同樣也只能是財物;第三,康、王兩人接受的是免費旅游,旅游既不是財物,也不單純是財產(chǎn)性的利益。旅游活動對提供者來說,雖然是有直接的財物支出,但對于接受者來說沒有表現(xiàn)為財產(chǎn)上的增加,獲取的主要是精神上的愉悅和享受,并非物質性利益。雖然接受免費旅游的行為與“性賄賂”一樣,都有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有關司法解釋對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能否構成受賄罪的對象尚無明文規(guī)定,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財物不應作擴大解釋,因此對接受免費旅游的行為不應作為犯罪來處理。

  與上述觀點相反,有人認為,接受可用金錢折算的好處也是受賄。刑法對“財物”的概念雖未作明確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作為受賄罪對象的“財物”,不僅包括金錢,而且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錢折算之財物。顯然,如果江海公司不支付旅游費用,康、王兩人必須向旅行社支付近9萬元,他們接受了免費旅游,其所獲得的利益可以用金錢計價,受賄數(shù)額可以準確認定,與直接接受現(xiàn)金賄賂沒有本質上的不同。

  同時,有關黨紀政紀對接受免費旅游是否構成受賄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早在2000年,中紀委辦公廳、監(jiān)察部辦公廳在一份有關答復的文件中指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chǎn)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其邀請,本人或攜帶親友外出旅游,費用由邀請方支付的行為,以受賄錯誤論。該規(guī)定以黨和國家的政策形式,肯定了免費旅游的受賄性質。

  支持“免費旅游”應當定受賄罪的人,還提供了一個案例:去年,杭州蕭山區(qū)檢察院查辦了區(qū)物價局工作人員王雅萍“旅游受賄”案,王兩次接受某技工學校提供的出國旅游,共計花費4.6萬余元,被蕭山區(q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刑法將修改受賄罪條款

  在“接受免費旅游是否構成受賄”爭議的同時,還有人提出,康雙德、王玉和“美國旅游”發(fā)生在2000年7月,至今已7年了,過了追訴時效。按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撤案或不起訴或終止審理。

  “康雙德、王玉和涉嫌共同犯罪,涉案數(shù)額近9萬元,這個數(shù)額的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顯然在追訴時效內。”鄭州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師說,“即使分開計算,兩人均攤,這個數(shù)額的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0年(有索賄情節(jié),從重處罰),也在追訴期內!

  不過,康雙德、王玉和兩人的“美國之旅”7年后才案發(fā),表明免費旅游具有隱蔽性,也成為近年來腐敗現(xiàn)象的一種發(fā)展趨勢。所以,查辦康雙德、王玉和“旅游受賄”具有重要的標本意義:受賄并非限于直接的財物,只要接受了可以用金錢折算的好處,同樣也是受賄。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的話說,就是其他財產(chǎn)性利益。陳國慶認為,刑法關于受賄罪條款中的“財物”,“應從財物擴大到財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性利益”。

  9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和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共同主辦了紀念新刑法典頒行十周年學術研討會。在這個會議上,全國人大有關官員透露,新刑法自1997年頒行以來,陸續(xù)進行了多次修改,目前已經(jīng)通過了6個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七)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而修改刑法有關受賄罪的規(guī)定,將是《刑法修正案》(七)的重要內容:現(xiàn)行刑法將“賄賂”的內容直接限定為“財物”,把財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賄賂內容之外。因此,擴大賄賂的范圍不僅有利于打擊那些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財物以外不正當利益的腐敗行為,也與世界各國腐敗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

  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這次會議上說,受賄罪中的“財物”不應該擴大到非財產(chǎn)性利益。這與陳國慶的觀點“不謀而合”,也預示著“兩高”在修改受賄罪條款問題上已經(jīng)達成了共識——刑法對“財物”的概念一直沒有明確界定,以“旅游受賄”為例,盡管現(xiàn)象很普遍,但以受賄罪查處的,卻屈指可數(shù)。因此,這次刑法修正案要給一個說法,作為受賄罪對象之“財物”,還應包括可以用金錢折算的財產(chǎn)性利益,譬如免費旅游、筵席招待等。但對非財產(chǎn)性利益,如調動工作、提升職務甚至性服務,雖然也屬于“好處”,但這次刑法修正案暫且不會將其納入受賄罪之中,因為這些非財產(chǎn)性利益難以用金錢數(shù)字來計量。用一句通俗的話說,就是“接受出國旅游是受賄,接受性賄賂還不算是受賄”。(記者 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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