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將房子賣了,妻子卻以不知道為由,要將房屋收回。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房屋買賣合法有效。
2002年9月,為籌集資金還貸,陸良縣皮件廠的林某與朋友陳某口頭達成協(xié)議,林某將其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以13萬元的價格賣給陳某。隨后,林某分5次給付林某房款12萬元,現(xiàn)尚欠1萬元,雙方未辦理房產(chǎn)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陬^協(xié)議后,林某隨即將房屋交付陳某,陳某一家隨即住進了該房屋。
今年4月27日,林某的妻子找到陳某,說林某賣房子的事她不知道,要求陳某把房子還給她。陳某不同意。雙方爭執(zhí)不下,林某的妻子將陳某告上法院。她認為丈夫林某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子賣給陳某,其行為應屬無效,要求陳某返還爭議房屋。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爭議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林某夫妻對爭議房屋均有平等的處分權,林某與陳某自愿協(xié)商買賣房屋,且林某已實際交付房屋,陳某也分期支付了大部分款項并實際使用、占有了4年多時間,陳某屬于善意、有償取得,無任何過錯。因此林某與陳某對爭議房屋的買賣合法有效。其次,爭議房屋買賣至今已4年多時間,庭審查證證據(jù)表明林某的妻子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其起訴之日已明顯超過法定訴訟時效,遂判決駁回林某妻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林某的妻子不服,向曲靖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曲靖市中級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界人士認為,從實際情況分析,一般家庭買賣房屋時,多為夫妻倆共同商量決定。房屋價格上漲是造成此類官司增多的原因,賣方感覺價格上吃了虧,所以以夫妻一方反悔為由提起訴訟。(區(qū)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