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該學位論文受保護
自己的碩士學位論文被他人大量抄襲使用,其學位論文是否受法律保護,本報曾對此報道(詳見本報2007年7月10日《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法律保護問題引爭議》一文)。此案經(jīng)過長達兩年半的審理,兩級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該學位論文受著作權保護。
2006年3月,北京大學考古學院碩士研究生單月英發(fā)現(xiàn)人民大學歷史學院馬利清副教授所著的《原匈奴、匈奴歷史與文化的考古學探索》(下稱《原匈奴》)一書中的內容嚴重抄襲剽竊了自己碩士論文《匈奴墓葬》兩萬多原創(chuàng)性文字,僅在書中一處注釋和文后參考文獻中籠統(tǒng)提及她的論文。2006年5月,單月英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認定馬利清侵犯了自己學位論文的著作權。
焦點之一:
學位論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2007年5月18日,海淀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涉案兩部作品均是關于匈奴文化研究的學術作品,且內容有部分交叉,創(chuàng)作素材主要應來源于考古發(fā)掘取得的成果,其性質決定了在創(chuàng)作時應采取科學、嚴謹、簡練的說明方法。這種對事實的描述在同一學科里并不會因寫作人的不同產(chǎn)生巨大的差異,源于同一事實而形成的相似應是一種必然的相似。因此涉案作品中符合上述情況的內容任何人都不享有壟斷的權利,相關描述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于單月英《匈奴墓葬》論文中的觀點系其首創(chuàng)的主張,海淀區(qū)法院認為是屬于學術問題不予判斷。但同時對此強調,即使相關觀點首先由其提出,亦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因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并不及于思想。
海淀區(qū)法院的判決基于一個理念:“法律不允許任何人對客觀存在的事件、公知事實享有壟斷的權利。任何阻礙文化傳播、交流的做法均與著作權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則認為,雖然單月英《匈奴墓葬》參考了部分國內外的歷史資料,但作為從事考古研究這一科學活動,必須以尊重客觀歷史為前提,因此在進行學術研究時,對已知史料的借鑒是必然的,特別是在資料非常有限的匈奴考古領域是正常的。雖然單月英也借鑒、參考和引述了部分歷史資料中的內容,但更多的內容是其在歷史資料基礎上結合自身專業(yè)知識所進行的進一步探索和研究,提出了作者獨到的學術觀點并加以充分論證。因此認定《匈奴墓葬》一文系單月英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焦點之二:
《原匈奴》作者行為是否構成剽竊
在是否抄襲剽竊的問題上,海淀區(qū)法院認定,雖然可以認定馬利清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借鑒了單月英作品內容,但尚不足以認定其進行了抄襲。馬利清作為一個嚴謹?shù)淖髡,應就相關情況與單月英進行核實,即使認定相關內容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亦應就使用情況向單月英進行說明,并在作品中有所體現(xiàn)。
海淀區(qū)法院考慮到單月英為此付出了相應勞動及成本,客觀上也使馬利清在完成《原匈奴》過程中節(jié)約了一定的時間、精力,從公平原則出發(fā),一審判決馬利清給付單月英經(jīng)濟補償一萬元;駁回單月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則認為,在本案中,單月英《匈奴墓葬》一文創(chuàng)作完成于2001年5月,該作品未公開發(fā)表。馬利清《原匈奴》一書出版于2005年3月,雖然馬利清在該書的參考文獻部分注明了參考單月英所著《匈奴墓葬》一文,但該書中使用了《匈奴墓葬》一文的兩萬字內容及部分附圖,該行為已經(jīng)超出了馬利清個人從事學習、研究而合理使用的限度。馬在未經(jīng)單月英許可的情況下,在《原匈奴》一書中使用了《匈奴墓葬》一文的內容,侵犯了單月英享有的發(fā)表權以及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單月英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撤銷海淀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內蒙古大學出版社、內蒙古新華書店集團立即停止出版《原匈奴》一書;馬利清書面向單月英賠禮道歉(內容須經(jīng)本院審核),賠償單月英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訴訟支出5000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馬利清負擔。(本報記者 薛子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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