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的維權行為缺少快捷有效的途徑、缺少政府官員、法官的尊重和重視,所以造成“跳橋秀”的屢屢發(fā)生。與其說“跳橋秀”者綁架的是公共利益,倒不如說是“綁架”了地方政府部門的既定思路和慣性行為。
廣州海珠橋連續(xù)發(fā)生跳橋風波,引起輿論的熱議,廣州市信訪局局長黃周海日前在接受中央電視臺采訪時透露,4月1日以來的12個跳橋當事者中,沒有一位通過信訪表達過自己的訴求(5月26日《南方日報》)。
威脅跳橋者有明確的解決問題的訴求,且尚未聽說誰真的丟了性命,因此,這種行為不被看成走投無路下的自殺,而是一種“秀”。它被解讀成在窮盡所有救濟渠道前錯誤采取的激進維權方式,是為“私利”而綁架“公共利益”的非理性行為。在“跳橋秀”頻頻上演之后,飽受交通封鎖之苦的當?shù)孛癖娨迅械狡>,對“演員”們同情者雖仍有之,厭煩者也不少,于是有了老伯推人墜橋的悲劇。
維護個人權益卻影響了公共交通,“跳橋秀”這種方式太過極端,它透支了公眾的惻隱之心,引發(fā)執(zhí)法部門的震怒,維權者的目的也往往欲速而不達。這種方式不應該得到鼓勵。
但比單純的批評更重要的是,如何來防止“跳橋秀”頻繁發(fā)生。跳橋者是吃飽了飯沒事做,不顧危險爬上橋去戲弄公眾嗎?事實當然并非如此,他們弱者的本質首先應當?shù)玫匠姓J。海珠橋4月以來的“跳橋秀”,起因包括車禍肇事犯逃逸索賠無門、醫(yī)療糾紛、拆遷賠償不合理、果林遭砍伐等,都是嚴重影響生活的民生問題。而上演“跳橋秀”,只不過是在維權無門的情況下,爭取一個解決問題的機會。
本來,我們的制度設計中,并不缺少權益受損的救濟途徑。比如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要求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門改變行政不作為的做法,比如符合條件的糾紛和爭議,可以向法院起訴尋求法律的保護。更可以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各種各樣的問題,對有關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實際運行中,制度落實卻常常不盡如人意。
司法途徑程序復雜、時間長,對主張的事實需要提供證據(jù),執(zhí)行存在難度。信訪局局長說這些人都未來信訪,可是,信訪制度雖給了群眾“喊冤”的權利,但并沒有給予明確的解決承諾。在操作層面上,它的程序不確定,過程和結果缺少可預期性,帶有碰運氣的色彩,因此并不被認為是一種可靠的矛盾解決方式。而一些政府部門、司法部門在民眾“求告”時,是否都能做到急民眾之急及時公平地處理糾紛,從現(xiàn)實經(jīng)驗上看值得懷疑。所以,一旦民眾的維權行為缺少快捷有效的途徑、缺少政府官員、法官的尊重和重視,就會造成“跳橋秀”的屢屢發(fā)生。
而“跳橋秀”真的可以幫助維權者解決問題嗎?應該說曾經(jīng)的成功者給了后來者希望。海珠橋之所以成為“跳橋秀”圣地,原因之一據(jù)說始作俑者獲得了有關部門的重視解決了問題。因此,維權者自然想到用些“非常手段”,為了社會的穩(wěn)定,有關部門常常特事特辦,其工作熱情和責任心也會跟著突然高漲,乃至什么樣的困難都能克服,什么樣的問題都能解決。因此,與其說“跳橋秀”者綁架的是公共利益,倒不如說是“綁架”了地方政府部門的既定思路和慣性行為。許多地方政府部門處理這類問題上的習慣,也在很大程度上鼓勵了“跳橋秀”的上演。
□于建嶸(社科院農(nóng)發(fā)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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