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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fā)行改革未能遏制投機 不妨出臺新限制措施

2010年10月18日 11:41 來源:京華時報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關于深化新股發(fā)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已于近日結束征求意見,從11月1日起,修訂后的《證券發(fā)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包括“搖號制度”、“擴大詢價對象范圍”等具體舉措屆時也將一并實行。

  新股發(fā)行第二階段改革主要針對新股發(fā)行價格過高以及由此帶來的過度投機現象。盡管IPO新政合理設定了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及搖號制度等,能夠從一定程度上削弱新股發(fā)行價格過高的問題,但不能消除新股上市之后的過度投機問題。當新股發(fā)行的原始股作為一種資源,尤其是一種需要搖號才能獲得的資源時,機構往往是先確保拿到籌碼再說,一旦報價低了,連入圍搖號的資格都喪失了,所以指望機構報出理性的價格實在有點勉為其難。

  解決新股泡沫、新股上市遭遇爆炒、新股認購倍數過高、新股發(fā)行帶來的增量限售股等問題是新股發(fā)行改革的初衷,筆者以為,只有從源頭上改革當前新股發(fā)行的承銷方式,出臺新的限制炒新措施,才能真正解決這些問題。

  在當前發(fā)行體制下,承銷商不承擔任何新股發(fā)行的風險,這是造成新股發(fā)行泡沫過大的真正根源。目前,承銷商依靠穩(wěn)定的傭金來盈利,發(fā)行價格越高,其獲得的傭金收入就越高,根本不用擔心新股發(fā)不出去。新股發(fā)行動輒就是幾百倍的認購倍數,這無疑讓承銷商成為新股發(fā)行過程中最大的投機者。要改變這種局面,不妨學習國外的全額承銷,由承銷商全部買下新股發(fā)行的股份,其價格由承銷商和上市公司商定并對社會公布,之后再由承銷商出售給投資者。如果新股發(fā)行價格過高,承銷商可能賣不出去股份,則發(fā)行失敗。如果在全額承銷過程中依然出現認購倍數過多的現象,則承銷商可以購買上市公司的限售股進行出售,順便解決了新股資源短缺的現象,以及未來限售股給市場帶來過多壓力的問題。

  針對新股上市后被爆炒的現象,管理層不妨出臺新的限制措施,比如新股上市之后不再享受首日無上漲幅度限制的特權,一律規(guī)定實行最高漲跌幅為10%,縮小一二級市場間的套利空間,遏制一級市場的過度投機,從而鼓勵長期投資行為。 李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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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郭嘉】
 
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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