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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方抗告成功:扣扁家6.1億 臺高院發(fā)回更裁

2010年11月30日 09:46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中新網(wǎng)11月30日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家庭被控利用金改弊案向金控業(yè)者收賄,臺檢方特偵組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查扣扁家6.1億元(新臺幣,下同),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扁夫婦等人無罪,一并駁回查扣聲請,特偵組29日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院)抗告成功。高院認(rèn)為,扁夫婦所涉貪污弊案尚未確定,犯罪所得仍有保全必要,撤銷原裁定,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

  臺檢方特偵組聲請查扣的理由指出,在“國泰”金控合并世華銀行及元大金控并復(fù)華金控的過程中,陳水扁、吳淑珍疑收受“國泰”金4億元、元大金2.1億元的賄款;陳致中、黃睿靚則為掩飾扁家收賄所得,在吳淑珍指示下協(xié)助洗錢。

  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將來應(yīng)追繳或沒收的犯罪所得財物,應(yīng)依“貪污治罪條例”規(guī)定查扣扁家收賄的6.1億元,避免扁家脫產(chǎn)。但11月5日,周占春的合議庭駁回特偵組查扣扁家資產(chǎn)聲請。

  臺灣高院認(rèn)為,檢方已就金改弊案提起上訴,案件尚未定讞,扁家在金改弊案中是否涉及貪污、洗錢的事實均未確定,該筆疑為犯罪所得仍有保全必要,地院的裁定不當(dāng),應(yīng)將原裁定撤銷,發(fā)回臺北地院重裁。

  此外,高院發(fā)回更裁后,是否仍由周占春庭長的合議庭重新裁定?臺北法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表示,待收到高院的書面裁定及送回案卷后,依分案規(guī)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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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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