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1日電 扁妻吳淑珍因“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民進黨中評會決議將吳等人停權1年6個月,但島內(nèi)有媒體評論說,雖然停權18個月仍有差別待遇,引發(fā)外界對民進黨停權、除名標準不一質(zhì)疑。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審視近年案例,不管是“立委”林進興、邱永仁或民進黨臺北市“議員”許富男,因案遭起訴后,全都遭開除黨籍處分。此外,陳哲男、周禮良、方來進等人,更是在被起訴前就遭開除黨籍;羅宗勝甚至僅遭聲押未被起訴,就遭民進黨除名。
至于涉入圖利風波的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則是在中評會開鍘前自行退黨。
報道稱,值得一提的是,陳水扁2003年兼任民進黨主席時,處理高雄市“議會議長”賄選疑案,更是采“被約談就開除”的超高標準,開除多名高雄市“議員”黨籍。民進黨昔日高道德標準,遇上今日“第一家庭”,“似有不同”。
但文章也稱,民進黨中評會對吳淑珍等人做出停權18個月處分,停權時間其實不算短。 因為1997年彭明敏、葉菊蘭在縣市長選舉違紀助選,翌年中評會對兩人僅處停權6個月處分;鄭寶清2000年對“國代”延任案提出“釋憲”聲請,違反民進黨主張,也僅做出停權6個月處分。
不過,近年因案被起訴,而中評會做出停權而未開除的處分者,吳淑珍等人仍屬特例,且從起訴到中評會做出處分的時間,扁妻嫂也比其它人來得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