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21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今天刊出特稿說,陳水扁海外密賬曝光,使得檢方忙得不可開交,替陳水扁獻策的律師團目前卻有閑暇看好戲。主要原因就在于陳水扁一家洗錢罪的構(gòu)成要件,必須是犯罪所得;檢方如果無法舉證資金是陳水扁的犯罪所得,即使查出上百億元新臺幣的資金外流,對陳水扁也無可奈何。
文章說,為了偵辦機要費案,臺特偵組幾乎精銳盡出,全體動員來清查。涉案當事人陳水扁雖然委任李勝琛、洪貴參兩位律師,實際領(lǐng)軍的卻是陳水扁“律師”。乍看之下,擁有公權(quán)力的檢方似乎稍占上風,但實則不盡然,因為“陳律師”已然布下陣式,檢方是否能攻得破?還有待觀察。
攻防之間,檢方顯然比辯方辛苦得多。由于島內(nèi)“洗錢防制法”對于洗錢的定義,是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chǎn)上利益。也就是說,如果資金流不是犯罪所得,金額再大、再夸張,也不構(gòu)成犯罪。“辯方”雖然已經(jīng)坦承資金匯往海外,但是主張并非犯罪所得,也許有道德上的問題,卻沒有法律上的責任,這一句話就夠檢方忙翻天。
文章說,由于島內(nèi)的司法原則是“被告不自證己罪”,檢方如果懷疑犯罪不法,計劃偵查起訴,就必須努力去找證據(jù)。發(fā)掘線索只是起頭,握有直接強有力的證據(jù),都不見得能將對方繩之以法。
主要原因在于,資金流向海外就已經(jīng)造成偵查上極大的困難,加上被告當事人本身就是律師,法律程序十分嫻熟,緊盯著檢方的一舉一動。所以檢方不但要查資金、找罪證,程序上更是馬虎不得,如果稍一不慎,被辯方異議非法取證,在程序上就被“打槍”,那時,再堅實的事證,都奈何不了“陳律師”,所以,這場對陣有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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