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2日晚,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zhàn)長子、國民黨中常委連勝文(右)與新婚妻子蔡依珊(中)在臺北辦婚宴,各界名流云集。左為蔡依珊父親。 中新社發(fā) 黃少華 攝
中新網(wǎng)12月19日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媒體《壹周刊》前年以“蔡依珊的懷孕身形曝光”為封面報道故事,因為內(nèi)容偏頗,且以羞辱性的文字報道連勝文夫婦私密事務(wù),違反和連惠心簽訂的“報道前應(yīng)先查證,否則賠償”協(xié)議條件。臺灣“最高法院”十八日判決發(fā)行《壹周刊》的壹傳媒公司、社長裴偉,須賠償連惠心新臺幣兩百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壹周刊》有關(guān)蔡依珊懷孕的報道,既無急迫性,在公益層面上價值也偏低,且確實違約,未在報道前向連惠心姐弟查證,不能僅以電話無法聯(lián)系到連勝文,就主張沒有違約,判決《壹周刊》及裴偉各應(yīng)賠償連惠心一百萬元。
除本案之外,另一件報道連勝文婚禮奢華一案,高院今年十月也判決《壹周刊》敗訴,須賠償兩百萬元,正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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