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30日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當局“金管會主委”陳沖二十九日表示,對陳水扁家族洗錢案,特偵組于二十四日起訴二十二人,其中,曾經(jīng)或目前任職于金融機構者有十二人,但因“行政罰法”有“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jīng)過而消滅”的規(guī)定,將盡速發(fā)函“法務部”解釋,以為停職或解任等行政處分取得法源基礎。
陳沖說,洗錢在海外是serious crime(重大犯罪),這次被起訴的十二人,針對“幫忙保管、幫忙搬運、幫忙運用”這三類行為,有人涉及一項,有人涉及二到三項。
陳沖說,行政處分從輕到重,包括停職幾個月、幾年,到解任;倘若金融機構負責人是被“金管會”宣布解任,未來五年內(nèi)不能到其它金融機構擔任負責人,這跟自己請辭后,依法還可以到其它機構任職,兩者對工作權的剝奪差異很大。
不過,陳沖坦言,“行政罰法”的“三年時效”定義,可能讓“金管會”無法進行后續(xù)行政處分,將盡快函請“法務部”解釋,會在農(nóng)歷年前完成此事。
以世華銀行并入國泰金為例,二零零二年八月宣布、二零零三年十月完成合并,早已過了三年時間;另外,扁家二零零三年起在國泰世華銀租用保管箱,二零零六年六月把錢搬到元大集團馬家,二零零七年關閉保險箱,行為終了時點的認定,究竟采取哪一個,攸關“金管會”還有沒有開鍘權力。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二十九日表示,收到“金管會”公文后,會依據(jù)相關資料作個案認定,再提供法律意見給“金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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