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檢察部門訂出特別費偵辦原則:采最寬松認定
2008年05月20日 09:23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5月20日電 臺灣檢察部門昨天就特別費案訂出偵辦原則:領據部分不再逐筆清查,單據部分只處罰明顯非公務支出。臺“檢察總長”陳聰明表示標準從寬認定,并建議相關機關就特別費問題研議修法,或制定特別條例。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法界人士指出,這一原則等于對特別費案不管領據或單據均采最寬松標準。領據部分,只要主觀上沒有犯意、客觀上未施用詐數,因領據不用提供單據,檢方將不會逐筆清查,除非檢察官有證據證明顯然非因公支出,全數推定為因公支出。
單據、發(fā)票部分,檢方審酌是否因公支出的標準包括,實際付款人是否為機關、機關官員本人或其授權之人;消費態(tài)樣、時間、地點、所換得的服務或商品有無顯然不合因公支出的情理者。
據了解,較常出現問題的發(fā)票,包括官員拿自己或家人、部屬親友等私人消費的發(fā)票核銷,依昨天決議的標準,可認為是官員授權,但檢方還是要考慮民眾能否接受。
當媒體詢問,公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拿鉆戒的發(fā)票申報,能否符合官員授權、家人因公之額外支出?陳聰明回應說,昨天只針對特別費,未針對機要費討論。
至于檢方特偵組目前偵查幾近完成的綠營十位“部長”級官員特別費案,將看臺“立法院”能否在五月底前完成特別費免責修法,再決定是否公布偵查結果。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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