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6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眾所矚目的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案,臺灣“最高法院”昨日做出關鍵判決,雖在法律程序上不認定機要費是否為機密,但在“形式上”卻認定機要費不屬機密;臺“最高法院”更指出,本案在檢察官扣押證物時,并無機密問題,故本案并無組織“特別合議庭”及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
同時,陳水扁卸任后不再掌有“機密特權”,已喪失聲請發(fā)還扣押證物的身份。法庭認為,若陳水扁是以領導人身份聲請發(fā)還,自其卸任之日起,該案已由現任臺當局領導人承受續(xù)行訴訟。
據報道,臺“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裁定認為,陳水扁的抗告案“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刑二庭的裁定,主要有三項要旨,首先,合議庭是從嚴解讀臺“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認定“大法官”創(chuàng)設“特別合議庭”的管轄事項有二:一是檢察官對領導人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涉及機密,應予搜索、扣押時,應聲請“特別合議庭”裁定準許。二是領導人依“機密特權”,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因未能合理釋明,經法官裁定或檢察官處分,領導人得向特別合議庭聲明異議或抗告。
刑二庭依據上述兩項標準審查陳水扁的抗告案認為,檢察官扣案的本案證物,有的是經陳水扁同意提供,有的是經臺當局“總統(tǒng)府”業(yè)務主管同意提供,陳水扁是迄吳淑珍等貪污案一審審判中才核定為機密。
因此,刑二庭認為,本案在檢察官扣押證物時,并無機密問題;陳水扁也無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證物情事,故本案并無組織“特別合議庭”及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
報道說,上述裁定要旨,刑二庭是質疑陳水扁目前是否仍是適格的聲請人。刑二庭認為,陳水扁的聲請狀是請求發(fā)還“聲請人本人”,此一“本人”究竟是指“領導人”或是“陳水扁”真意不明,是否適法,仍有疑義。
刑二庭認為,本案扣押物是否仍是機密?陳水扁是否仍屬適格的聲請人?本案聲請是否有理由(即是否已合理釋明)?均有再調查、審認之必要,因此,發(fā)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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