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17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晚報》報道,臺灣特偵組偵辦陳水扁家族利用“二次金改”索賄等案,日前將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熏列為洗錢案他字案被告,近日將以被告身份傳訊她到案說明匯款扁家與獲得“臺北101”董事長職務有無對價關系。
特偵組是在春節(jié)前整理“二次金改”相關案情,認為陳敏熏匯款扁家動機不單純,如再傳訊她到案,可能針對她涉案情節(jié)進行偵訊,為顧及她委任律師的權利,進而將陳敏熏簽分為他字案被告。
陳敏熏去年12月4日與父親陳重義等以證人身份被約談,當時就有關進入玉山官邸與陳水扁夫人吳淑珍互動提出說明,隨著案情發(fā)展,檢方認為陳敏熏匯款有無犯罪動機?是否為爭取開發(fā)金董座失利后被指派為“臺北101”董事長的代價?陳敏熏應自為答辯。
特偵組雖然懷疑陳敏熏獲得“臺北101”董事長職務與匯款扁家有關,但扁家的犯罪態(tài)樣究竟是違背職務收賄罪?不違背職收賄罪?或是圖利罪?內(nèi)部還在討論階段,將等全部事實調(diào)查完畢后再做確認。
扁案二波偵查除了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因“紅火”案確定是偵字案被告,其余都是他字案被告,包括前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開發(fā)金控總經(jīng)理辜仲瑩、財務長邱德馨、元大金控總經(jīng)理馬維建、元大金控營運長馬維辰、前中鋼董事長林文淵等。
陳敏熏被查出她于2004年間將付款人臺灣銀行1000萬元匯票,交給吳淑珍由吳淑珍透過友人蔡美利兌現(xiàn),蔡美利再于2004年4月6日到4月12日,密集分6次匯款給吳景茂彰化銀行民生分行賬戶,檢方對這1000萬元匯款,已追認為扁家犯罪所得。
特偵組透露,“二次金改”有許多事證待厘清,將陳敏熏列為他案被告,主要目的是如再偵訊她時,“要讓她可以行使辯護權”,另外,特偵組希望洗錢案關系人指證扁家犯行,將涉案人先列為他字案的被告,于偵查手段而言,是處于進可攻、退可守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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