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曼徹斯特商業(yè)法庭作出判決,魯尼將無需賠償前經紀公司索要的430萬英鎊(約合人民幣4504萬元)。
魯尼與前經紀公司的官司始于今年2月,原告方是魯尼的前經紀人斯特雷福德。在魯尼剛剛成名的2002年,斯特雷福德就與他的父母簽下了一份長達8年的經濟合同,要求分得委托人20%的收入。忍無可忍的魯尼終于在2008年與之徹底分手,斯特雷福德則將魯尼告上了法院,要求后者賠償近兩年的經紀費共計430萬英鎊。
魯尼出席了這次法院的聽證會,他的辯護律師稱該合同本身就涉嫌違規(guī)———英足總推薦的球員經濟合同最高年限也只不過是2年,像斯特雷福德這樣利用年輕球員涉世未深的弱點簽下8年長約,實在無法讓人接受。最終當庭法官赫賈蒂宣布魯尼勝訴,將不必賠償那筆巨款。
勝訴之后,魯尼難掩興奮地說:“我很開心能贏得這場官司。我向來都很愿意向經紀人們支付他們所應得的錢,但對方提出的數目實在是個笑話,我們都感覺自己在被剝削。幸運的是法官阻止了他們的獅子大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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