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基 本 法 是 怎 樣 誕 生 的 ? 何 時 開 始 生 效 ?
1 9 8 8 年 4 月 1 3 日 , 第 七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定 , 成 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 起 草 委 員 會 作 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領 導 下 的 一 個 工 作 機 構 , 負 責 基 本 法 的 起 草 工 作 。 同 年 9 月 1 5 日 , 第 七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通 過 了 由 4 8 人 組 成 的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名 單 , 其 中 內 地 委 員 2 6 人 , 澳 門 地 區(qū) 委 員 2 2 人 ( 包 括 中 國 政 府 駐 澳 門 機 構 的 代 表 3 人 ) 。
從 1 9 8 8 年 1 0 月 2 5 日 舉 行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起 , 至 1 9 9 3 年 3 月 3 1 日 基 本 法 正 式 公 布 , 其 間 經 過 了 四 年 零 五 個 多 月 的 歷 程 。 為 了 起 草 好 基 本 法 , 起 草 委 員 會 內 部 成 立 了 “ 中 央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關 系 ” 、 “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義 務 ” 、 “ 政 治 體 制 ” 、 “ 經 濟 ” 和 “ 文 化 與 社 會 事 務 ” 五 個 專 題 小 組 , 分 工 負 責 起 草 工 作 。 起 草 委 員 會 先 后 共 舉 行 過 9 次 全 體 會 議 , 7 2 次 各 專 題 小 組 會 議 , 3 次 主 任 擴 大 會 議 , 3 次 區(qū) 旗 、 區(qū) 徽 圖 案 評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
在 基 本 法 起 草 過 程 中 , 受 起 草 委 員 會 的 委 托 , 在 澳 門 地 區(qū) 還 成 立 了 由 9 0 名 澳 門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組 成 的 咨 詢 委 員 會 , 專 門 負 責 收 集 澳 門 居 民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 溝 通 起 草 委 員 會 與 澳 門 居 民 之 間 的 聯(lián) 系 。 據(jù) 統(tǒng) 計 , 咨 詢 委 員 會 前 前 后 后 總 共 收 集 意 見 書 8 4 0 多 份 , 包 括 具 體 意 見 和 建 議 3 3 8 0 多 條 。
基 本 法 的 起 草 主 要 經 歷 了 三 個 咨 詢 、 修 改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是 1 9 8 9 年 5 月 至 同 年 1 1 月 關 于 基 本 法 結 構 ( 草 案 ) 的 咨 詢 、 修 改 工 作 階 段 , 第 二 階 段 是 1 9 8 9 年 1 1 月 至 1 9 9 2 年 3 月 關 于 基 本 法 ( 草 案 ) 征 求 意 見 稿 的 咨 詢 、 修 改 工 作 階 段 , 第 三 階 段 是 1 9 9 2 年 3 月 至 1 9 9 3 年 1 月 關 于 基 本 法 ( 草 案 ) 的 咨 詢 、 修 改 工 作 階 段 。 通 過 這 樣 上 上 下 下 多 次 在 澳 門 和 內 地 廣 泛 征 求 意 見 , 基 本 法 及 其 三 個 附 件 , 終 于 在 1 9 9 3 年 3 月 3 1 日 提 請 第 八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同 日 , 國 家 主 席 江 澤 民 頒 布 第 三 號 令 , 公 布 了 基 本 法 及 其 三 個 附 件 , 包 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區(qū) 旗 、 區(qū) 徽 圖 案 , 并 決 定 自 1 9 9 9 年 1 2 月 2 0 日 起 實 施 。 由 此 可 見 , 基 本 法 雖 公 布 于 1 9 9 3 年 3 月 3 1 日 , 但 要 到 1 9 9 9 年 1 2 月 2 0 日 才 開 始 正 式 生 效 。
基 本 法 的 起 草 歷 程 生 動 地 表 明 , 基 本 法 是 在 廣 泛 咨 詢 、 集 思 廣 益 的 基 礎 上 , 逐 步 發(fā) 展 、 逐 步 完 善 起 來 的 ; 它 既 是 民 主 立 法 的 產 物 , 也 是 集 體 智 慧 的 結 晶 。 基 本 法 公 布 后 , 得 到 了 澳 門 各 界 人 士 的 熱 烈 擁 護 和 支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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