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行 政 會 是 一 個 什 么 性 質(zhì) 的 機(jī) 構(gòu)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5 6 條 規(guī) 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將 設(shè) 立 行 政 會 , 行 政 會 是 協(xié) 助 行 政 長 官 決 策 的 機(jī) 構(gòu) , 不 屬 于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 行 政 會 委 員 必 須 是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 人 數(shù) 為 7 至 1 1 人 , 由 行 政 長 官 從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 立 法 會 議 員 和 社 會 人 士 中 委 任 。 行 政 會 委 員 的 任 期 不 超 過 委 任 他 的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期 , 但 在 新 的 行 政 長 官 就 任 前 , 原 行 政 會 委 員 暫 時 留 任 。

行 政 會 會 議 由 行 政 長 官 主 持 , 每 月 至 少 舉 行 一 次 , 行 政 長 官 認(rèn) 為 必 要 時 , 可 邀 請 有 關(guān) 人 士 列 席 會 議 。 行 政 會 的 主 要 職 責(zé) 是 : 行 政 長 官 在 作 出 重 要 決 策 、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法 案 、 制 定 行 政 法 規(guī) 和 解 散 立 法 會 之 前 , 必 須 征 詢 行 政 會 的 意 見 , 但 人 事 任 免 、 紀(jì) 律 制 裁 和 緊 急 情 況 下 采 取 的 措 施 除 外 。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不 采 納 行 政 會 多 數(shù) 委 員 的 意 見 , 應(yīng) 將 具 體 理 由 記 錄 在 案 。

目 前 , 澳 門 也 有 一 個 類 似 的 機(jī) 構(gòu) 即 咨 詢 會 。 咨 詢 會 由 澳 督 或 其 代 表 主 持 , 共 有 10 名 委 員 。 咨 詢 會 的 主 要 職 責(zé) 是 就 澳 督 準(zhǔn) 備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或 自 行 頒 布 的 法 案 , 以 及 對 本 地 區(qū) 的 經(jīng) 濟(jì) 、 行 政 總 方 針 等 問 題 發(fā) 表 咨 詢 意 見 , 供 總 督 決 策 。 咨 詢 會 的 意 見 對 澳 督 無 約 束 力 。 基 本 法 關(guān) 于 行 政 會 的 規(guī) 定 雖 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參 照 了 原 澳 門 咨 詢 會 的 制 度 , 但 由 于 澳 門 回 歸 后 , 行 政 長 官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現(xiàn) 任 澳 督 完 全 不 同 , 將 來 的 行 政 會 和 原 有 的 咨 詢 會 之 間 不 存 在 任 何 銜 接 關(guān)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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