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為什么要設立由政府、雇主團體和雇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協調組織?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1 1 5 條 規(guī) 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將 設 立 由 政 府 、 雇 主 團 體 、 雇 員 團 體 的 代 表 組 成 的 咨 詢 性 的 協 調 組 織 。 基 本 法 作 出 這 一 規(guī) 定 , 主 要 是 參 照 了 澳 門 現 行 的 做 法 。 從 1 9 8 7 年 起 , 為 協 調 勞 資 關 系 , 澳 葡 政 府 通 過 法 律 規(guī) 定 , 設 立 了 由 政 府 、 雇 主 和 雇 員 三 方 代 表 組 成 的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 該 委 員 會 專 責 協 調 解 決 有 關 勞 資 方 面 的 糾 紛 , 并 就 有 關 本 地 經 濟 發(fā) 展 政 策 、 勞 工 事 務 發(fā) 表 意 見 , 就 制 定 經 濟 方 面 的 法 律 提 供 咨 詢 意 見 。 事 實 證 明 , 多 年 來 , 社 會 常 設 協 調 委 員 會 在 調 解 勞 資 糾 紛 方 面 發(fā) 揮 了 積 極 作 用 。 因 此 , 基 本 法 作 出 上 述 規(guī) 定 , 既 吸 收 了 原 來 被 證 明 行 之 有 效 的 制 度 , 也 符 合 通 過 協 商 解 決 勞 資 糾 紛 的 原 則 , 有 利 于 及 時 緩 解 勞 資 矛 盾 , 保 持 社 會 穩(wěn) 定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