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0日,讀者在湖北宜昌市新華書店里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讀物!秳趧雍贤ā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將對勞動者傾斜保護,加重企業(yè)違法成本;呈現出“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付兩倍工資 ”、“被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申請支付令”等亮點。 中新社發(fā)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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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在猶豫了很久之后,史林財終于和深圳一家勞務公司簽了合同。他在南京市鼓樓醫(yī)院做了25年清潔工,4年來,他一直和鼓樓人力資源中心簽勞動合同,每半年簽一次。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鼓樓人力資源中心與他終止勞動合同,要求他與深圳的一家公司簽署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法》,連續(xù)簽訂兩次2年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終止合同,他僅能得到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這對我們不公平,我們?yōu)獒t(yī)院奉獻了很多,每次都是隨叫隨到。”在講述自己的不平待遇時,史林財嘴巴微微顫動。
“我希望他們能按照勞動法,能補償多少就補償多少,救濟救濟我們。”在簽署同之前,他告訴記者,“我只希望他們能把我之前的保險補上去……”
為什么企業(yè)不愿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呢?新法的實行到底給企業(yè)增加了哪些成本?
企業(yè)增加了多少成本
《勞動合同法》實行后,一個勞動者到底給企業(yè)增加多少成本呢?
以南京市一個不為員工繳納五險、辭退員工不給經濟補償、不實行帶薪休假的企業(yè)為例:
在社會保險方面,按照南京市的規(guī)定,企業(yè)為員工繳納的最低社保繳費基數為每月1189元,養(yǎng)老、失業(yè)、生育、工傷、醫(yī)保五項保險合計每人每月繳費536.73元,其中個人承擔140.79元,企業(yè)每月要為一名員工繳納社保費395.94元。
辭退員工的企業(yè)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企業(y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需要解除勞動關系,企業(yè)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按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也就是說,企業(yè)實際上每年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是12個月,而變成了13個月。以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50元計算,企業(yè)每年要多支付850元。
關于強制帶薪休假的規(guī)定,員工在企業(yè)工作滿1年以上10年以下必須帶薪休假5天,否則要按照3倍工資支付加班費。企業(yè)對于這項的支出是: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jié)假日)=250天;照此計算,每月實際工作日為20.83天,按照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50元計算,每個工作日工資為40.8元,如果不允許員工帶薪休假,企業(yè)每年要向員工支付612元。
以上3項,企業(yè)每年為每個員工多支付6214元,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計算,企業(yè)的勞動力成本上漲了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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