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高溫立法需借鑒國際經驗
據了解,我國內地城市曾經有兩個有過高溫保護方面的立法,一個是重慶一個是深圳,但“活”到現在的立法只有重慶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深圳早在2009年終止了其高溫保護辦法。而更多的省市只有法律效力低下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它們頂著各種各樣的“通知”的帽子浮在水面上。
“目前我國關于高溫的法律法規(guī)存在三個問題,一方面是標準太低;另一方面,應該從國家立法來講,而不是由各個地方來規(guī)定;第三,應當由國家作一個統(tǒng)一具體的標準規(guī)定!标P懷表示,地方規(guī)定從立法的層次看低了一些,另外,目前國家法律只是從原則上說了相關規(guī)定,不具體。
關懷進一步闡釋道,要提高它的津貼標準,數量不一定要一刀切,但是可以以購買物質量作為標準。此外,關懷還認為,目前高溫勞動相關保障規(guī)定的強制力不夠。
“對相關規(guī)定,很多產業(yè)工人目前都還沒有落實到位,津貼應該用到有迫切需要的產業(yè)工人。”關懷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李楯認為,高溫立法涉及到勞工權利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多元化,企業(yè)總希望減少成本,增加利潤,這就影響到勞動者權益。利益之爭就需要國家協(xié)調,通過協(xié)調來達到衡平利益,立法是個很好的手段”。
李楯進一步解釋道,我國的立法精神整體體現為以人為本,從價值取向上來講,法治本身就是要公平,同時我國也參加了很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于屏(化名)是國際勞工組織在中國某項目的負責人之一,她告訴記者,高溫下是否應該立法規(guī)定在酷熱天氣下停止所有戶外工作,必須從多方面審慎考慮這問題,特別是實際執(zhí)行和操作方面。
在于屏向記者出示的國際勞工組織發(fā)布的有關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公約和建議書明確提出了,“工廠應采取有效和適當措施,使各個工作房都能得到并保持合理的溫度以保證室內工人有合理的舒適條件,并能防止工人健康受到危害”,其中還特別提到:
“墻壁和屋頂的建筑材料的設計,必須保證不超過合理的溫度,并應盡可能保持低溫”;
“由于工廠的工作性質會產生或將會產生高溫時,應采取可能采取的適當措施,如將發(fā)生高溫的制造過程從工作房分開,將熱的部分隔離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以保護工人”;
“政府可對任何工廠或任何種類工廠或工廠的任何部分規(guī)定適當的通風和合理的溫度標準,并指示應在規(guī)定的處所和位置設置溫度表”;
“政府如果認為將外墻或屋頂或窗刷白、施行噴霧或隔離和遮擋,或者將屋頂提高,或者利用空間和雙層房頂或使用隔熱的屋頂材料將屋頂隔離,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能夠降低任何工廠或任何種類工廠的高溫時,可以規(guī)定該工廠應采取此類措施”。
此外,于屏還建議,根據國外高溫立法既成的經驗,應該通過法律將高溫下勞工保護問題納入企業(yè)社會責任的一部分。
“諸如高溫下勞工權益保護這樣的問題作為企業(yè)社會責任的一部分在國外的倡導者中,政府往往擔負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國是較早頒布法律、法令等強制性手段對企業(yè)社會責任行為進行規(guī)范的國家,目前美國已經有近30個州相繼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會責任內容。在美國的影響下,法國、英國、德國、荷蘭等也在各自立法中確立了像工作條件這樣的問題的企業(yè)社會責任相關法例或內容標準。只有政府在立法中明確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內容,通過行政力量來強制實施國家頒布和制定勞動力市場規(guī)則和勞工標準,才能更好地督促企業(yè)承擔社會責任!庇谄琳f。(本報見習記者任雪 本報記者杜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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