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車”出事故如何擔責?最高法解答
“搭便車”出事故如何擔責?
最高法:適當減輕駕駛?cè)速r償責任
“好意同乘”情形下機動車駕駛?cè)藷o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yīng)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5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上述5個案例中,包括“顏某與劉某、顧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顯示,顧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劉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劉某及其搭乘人顏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顧某、劉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顏某無事故責任。顧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顏某訴至法院,請求劉某、顧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2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無償搭載顏某屬于“好意同乘”行為。劉某作為車輛駕駛?cè)耍瑢Υ畛巳祟伳池撚邪踩矫娴淖⒁饬x務(wù)。
本案中,顏某的損失共計159899元,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顏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nèi)按照事故責任比例(50%)賠償9467元;劉某應(yīng)按照事故責任比例(50%)賠償9467元,但因其系無償搭載顏某且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應(yīng)當減輕劉某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酌定劉某承擔其中30%部分的賠償責任,賠償顏某568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yīng)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據(jù)此,由于并無證據(jù)證明劉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應(yīng)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提到,“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車”,是指駕駛?cè)顺鲇谏埔鉄o償?shù)匮埢蛟试S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營運行為?!昂靡馔恕弊鳛橹藶闃返纳埔饫袨椋瑢τ诖龠M形成互助友愛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也符合綠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還有利于緩解公共交通壓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決依法合理認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車輛駕駛?cè)说呢熑危群侠矸峙浯畛巳藫p失,也有助于督促駕駛?cè)饲袑嵷撈鹭熑魏桶踩{駛車輛。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