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用社會責任合力筑牢未成年人“文身防火墻”
用社會責任合力筑牢未成年人“文身防火墻”
李英鋒
近日,由陜西省靖邊縣檢察院依法提起的龐某某(某文身店經營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靖邊縣法院進行一審宣判,判令被告龐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書面賠禮道歉。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支持。該案是陜西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訴訟案件。(9月21日《華商報》)
又一個省解鎖了利用公益訴訟向未成年人文身說“不”的維權新“技能”,又一個文身經營者以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公開賠禮道歉的方式承擔了法律責任。今年以來,尤其是《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發(fā)布以來,多地相繼辦理了本地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形成了以公益訴訟助攻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司法態(tài)勢。
司法部門從保護未成年人群體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fā),積極使用公益訴訟這一法律武器,依法喊停面向未成年人的文身服務行為,豐富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文身行為帶給未成年人的侵權隱患和風險,也產生了積極的警示教育意義。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消費者,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雙重保護。文身行為本身具有易感染、難復原、就業(yè)受限、易被標簽化等特質,未成年人文身,不僅影響身心健康,還可能在入學、參軍、就業(yè)等過程中受阻。一些文身經營者對消費者來者不拒,不審核未成年人的身份,在無法確認一些青少年消費者年齡的情況下,甚至明知或應知一些消費者是未成年人,依然無條件提供文身服務,對未成年人的文身行為予以放任。這些經營者面向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權、生存權、發(fā)展權等多項權益,已經構成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今年6月發(fā)布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明確:任何企業(yè)、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向未成年人文身說“不”,需要更多的公益訴訟,需要更強的司法干預力量。各地各級司法部門應用足用好公益訴訟武器,不斷拓寬公益訴訟視野,健全公益訴訟機制,強化公益訴訟效能,總結發(fā)布公益訴訟典型案件,確保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取得更好的司法效果、社會效果。
同時,全社會都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要求,履行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責任。文身行業(yè)經營者應恪守底線,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家長應對未成年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有文身動機或行為時,及時勸阻約束,不放任。教育部門應加強文身警示教育,讓未成年人認識到文身的危害性。
相關監(jiān)管部門應拒絕審批同意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對從事文身服務的市場主體經營范圍予以特別標注——“除面向未成年人”,指導行業(yè)協(xié)會嚴明行規(guī),并依法取締無照服務者或違規(guī)服務者。只有各責任主體相向而行,凝聚共識,才能用責任合力為未成年人筑牢“文身防火墻”,深化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把文身對未成年人的危害降到最低。漫畫/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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